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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7日下午16时39分,纳雍县人民法院一案件被告李某缴纳了之前因逾期提交证据,妨碍该院案件审理被罚款5000元,这是该院2023年首例因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被罚款的案件。
据悉,在该院综合审判庭审理的原告贵州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集团”)与被告龙某某、李某及第三人贵州某乡村农旅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公司”)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,在查明某集团是否为某公司股东、李某是否为某集团代持股的事实时,李某在原案件一审、二审中未提交证据且否认了其代持股的事实。再审时,其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证实了其代持股并与胡某1、胡某2串通转让股权的事实。
该院认为,李某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,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法给予其5000元罚款的司法处罚。
【法官说法】
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本案中,李某逾期提交证据且拒不说明理由,致使查明的事实前后矛盾,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,造成司法资源浪费,应依法给予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