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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《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》,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:
(一)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资格复核申请的;
(二)提出资格复核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;
(三)租赁期内,通过购买、受赠、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;
(四)租赁期内,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;
(五)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;
(六)其他应当腾退的情形。承租人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,经申请并经国土房管局同意,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。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回的,国土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网、地方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或公共场合予以曝光,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(含公共租赁住房),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。